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初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秦皇岛欣德城市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刘莉莉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袁海兰
书记员 沙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