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906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强,男。

被告: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07RT64),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

法定代表人:黄幼林,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秦建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与被告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邵龙、**、秦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邵龙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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