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7152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7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93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55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48168D。
法定代表人高植龙,系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依法减半收取7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黄忠富
审判员 冉艳蓉
审判员 阳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