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490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湖北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48168D。
法定代表人:高植龙。
原告**诉被告***、***、湖北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00元,减半收取计8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兴国
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
人民陪审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赖永超
书记员冉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