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4912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
被告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48168D。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55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植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3年4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依法减半收取8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汤永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卿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