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宇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2014)绵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