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009323,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路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韬。
被执行人: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74293156P,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朝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0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