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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14民初10216号
原告:北京**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鼎奇龙华膳园温泉饭店内8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公司)与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车王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车王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自行车王国向**得公司支付设计费9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得公司与自行车王国签订《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由**得公司为自行车王国加速器综合服务楼进行室内装修设计,设计费总计2552995元。合同签订后,**得公司依约向自行车王国提供了设计服务,自行车王国支付了一部分设计费,尚欠90000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自行车王国辩称,**得公司的设计成果合格,并已经交付使用,对**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数额没有异议,但因双方签订合同未经自行车***的财政采购程序,所以无法申请付款。
本院认为,自行车王国承认**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得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既然双方签订了设计合同,自行车王国又认可**得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则理应依约付款,其答辩所称的未履行财政采购程序,系其内部事务,不能成为拒绝向合同相对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恰当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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