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某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551283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541347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2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调解: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8516元,被告分批偿还: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89258元,余款89258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还清。前述款项被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偿还货款、支付违约金、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