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821号之二
原告: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36号五亭龙-商务国际大厦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许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英,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旺,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杨程,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38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 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朝辉
书 记 员 龙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