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22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江玉姬,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并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小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 岑
书 记 员 方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