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4民初12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系该公司总裁。
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121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车牌号为赣A×××××号奥德赛汽车、车牌号为赣A×××××号别克汽车,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的(2017)赣0124执6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32万元。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以撤诉结案,且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的(2017)赣0124执6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3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车牌号为赣A×××××号奥德赛汽车、车牌号为赣A×××××号别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黄华
人民陪审员张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