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4民初1217号之一
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3287Y。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裁。
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986919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赣A×××××号奥德赛汽车和赣A×××××号别克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号奥德赛汽车和赣A×××××号别克汽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