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78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中水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中水建某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川1781民初24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第二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陕西第二分公司应支付1228712.5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有限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应支付停工补偿21178.3元,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中水建某陕西第二分公司应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2000元;中水建某陕西第二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责任,由中水建某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报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金额(2024年9月6日进行冻结),同时其账户已经被外地多家法院冻结,因银行账户金额极小,暂未扣划。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也无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了贵州某法院和陕西某法院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并张贴执行公告,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外地有多件案件未能执结。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三被执行人各罚款50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78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