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9001民初942号
原告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建设和谐小区1、2#楼期间,其公司为被告施工桩基工程,2009年5月22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款为262641.4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1277元,剩余91364.44元未付。2011年12月21日,被告给其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证明欠其公司桩基工程款91364元。经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1364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桩基工程决算协议,载明经双方核实,和谐小区1、2#楼桩基工程决算价为262641.4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71277元,剩余91364.44元未支付。2011年1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和谐苑1、2#楼桩基工程款91364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决算协议、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91364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91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维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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