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81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江中道6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212B。 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三七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L93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无其他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2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要求将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市隆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