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2010号
原告:堆龙德庆区望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滨河以北、110KV变电站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41920007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益西,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109073875。
法定代表人:方勇,具体任职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堆龙德庆区望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堆龙德庆区望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堆龙德庆区望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4.23元,由原告堆龙德庆区望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普赤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