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3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
代表人沙海涛,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邹积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