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4民初1336号
原告:***。
被告:青海善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万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才让。
原告***与被告青海善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万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才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