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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北省东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虎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4民初369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东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综合楼A座1**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欧阳虎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昊翔雅鑫宾馆,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18号。 经营者:***,该宾馆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宾馆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东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虎成、***、*****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昊翔雅鑫宾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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