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28465Y。
法定代表人:倪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与***、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13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8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原案号(2021)冀0183执保143号案件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振刚
审判员  赵学彬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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