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989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系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乌斯太镇贺兰区土尔扈特街以北恒安佳苑4号楼1单元301室。

负责人:王立辉,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韩少军,男,,汉族,现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宝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韩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72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7日,原告***在第一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即第二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的××区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三期三标段202车间从事劳务清包工作,原告与第二被告约定工程总价为3736680元。原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第二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00元。为了抢工期,第二被告答应为原告增加50000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离开工地后杳无音信,原告将第二被告未完成的工程垫资46170元完成,现该工程还有未完成工程量人工工资38000元。第二被告离开工地后,原告多次与第二被告联系,于2020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见面后,第二被告的负责人韩少军与原告出具了该工程的结算单,第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394850元。2021年1月14日,内蒙古灵圣科技作物有限公司支付了6771250元,尚欠723600元。综上所述,两被告这种严重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已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至***左旗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所诉请的是工人工资而非工程款,而具体涉及的工人有55人。根据原告出示的2020年11月25日推举代表人申请书、2020年11月30日《付款协议》、2020年12月31日《付款协议》,原告在这之中的身份均为工人代表。在本案的劳务合同中,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一方的是包括原告在内的55位工人,所以本案适格的原告是这55位工人,工人代表***以个人名义诉请全部五十五位工人的工资,主体不符。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记员 徐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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