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跃进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商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乐器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04执恢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