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8256号
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来街7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白一级公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由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