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8256号 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来街7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白一级公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由原告****自动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