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2813号
原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迎宾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21018102631630F。
法定代表人:吴俊福。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郝山区迎宾街东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4194N。
法定代表人蔡群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江。
本院在审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经和解不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旌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