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4执异19号
本院在执行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川1324执11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川1324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异议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以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移交的资料不齐全、部分资料无原件、部份资料存在瑕疵和缺陷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其实质为抗辩,并非针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故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负有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及利息的义务、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有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履行交付文件的义务,(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明确双方履行顺序,表明双方应同时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已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本院提存了其应支付的款项,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按上述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交付文件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是否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越职权。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以此抗辩要求本院暂停支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现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暂不具备款项支付条件,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与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与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南充家丰高档服装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合同协议书》及《三方协议书》;二、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500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施工图及说明;施工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中有关质量问题;不合格项目通知;月付款、设计变更、洽谈费用报审与签认;监理通知;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等档案;四、驳回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9年1月2日,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书,本院以(2019)川1324执14号受理了其执行申请。2019年5月11日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将案涉监理服务费交本院执行账户提存。2019年7月11日,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书,本院以(2019)川1324执1161号案件受理了其执行申请。2020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9)川1324执11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川1324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
驳回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何 刚 审判员 张晓波
书记员 文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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