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46号

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建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99267558R。

法定代表人:万立,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7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3601000000037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小秀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