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43-1号
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祁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2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45元,由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玉琴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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