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07号
申请人: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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