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1188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5411.7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70元、执行费905元,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