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执异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请求在(2018)冀0983执2856号、(2019)冀0983执17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拍卖、变卖余款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额度为上限进行分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分别按照先后顺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整体进行了保全,裁定中并未写明保全额度,各申请执行人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并无不当。因此对于异议人要求在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5000000元和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1103598.1元申请财产保全的额度为上限,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的拍卖款、变卖余款进行分配的异议理由不足以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冀098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9210107.1元;二、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40000元;三、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担保金24171.39元;四、驳回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冀0983执保7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军盐路、北至化工一路土地一宗(证号为:冀(2017)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33316.4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冀0983执3257号。 原告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潘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983执保4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沧渤国用2016(Z-)地上建筑物及所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冀0983民初626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4546605.9元及至2017年8月25日的违约金120000元,并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年息15%支付上述钢材款的利息,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数额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则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息18%支付拖欠原告钢材款的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二、被告潘启武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沧州市嘉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18)冀0983执285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2017)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号地上建筑物及所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原告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冀098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110359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冀0983执保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证号:沧渤国用2016(Z-)]的土地。二、期限为三年。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骅市盈通钢材经销处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19)冀0983执1717号。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志政 人民陪审员  杨合堂 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
书 记 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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