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312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玉,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静,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政,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金生,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段内蒙电子出口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铺路1025号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建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超讯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浩天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贡格尔大街唯美品格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裴文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世杰,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街24-25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聪,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储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浩天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追加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列为被告,本院予以追加。2022年4月26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申请撤回追加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作为被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其力 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