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7341号
原告:宁波飞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71456099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室-06。
法定代表人:王宗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756954154E)。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号***室*座。
法定代表人:袁英华。
原告宁波飞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飞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不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飞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飞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晓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卓臻
代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