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82执恢88号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二、扣留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帅锋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