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337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西北侧俊新中心2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