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337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西北侧俊新中心2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