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2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B3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B123室。

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4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安地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安地公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虽为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B3306室,但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4号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安地公司的住所地们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安地公司上诉称其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4号楼,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以其注册地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安地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B3306室,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安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