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8行初782号



起诉人**,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收到**起诉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房屋承租人变更决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涉案房屋x室是母亲冯俊文的拆迁分房,是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房集团公司)管辖下的直管公房。1989年冯俊文作为拆迁户与原中房集团公司签订了x室的公房承租合同。2020年5月,x室原承租人冯俊文去世。同年起诉人作为长子去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询问有关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被告知x室承租人已从母亲名下变更为三子冯军名下。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所做出的承租人变更决定,违背了北京市政府发布的有关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规定。现请求法院撤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翠微中里x号楼x门x室公房承租人由冯俊文变更为冯军的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起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公房管理职权的单位。故,起诉人以该企业为被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芃

审 判 员   孟军红

审 判 员 刘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