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得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