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得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