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执保70号之一
(2023)苏0214财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0347643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中通东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25617340N,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显通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显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