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号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对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01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情况如下:
1、已限额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2900元,扣除部分执行费退还给申请执行人22700元。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新A1××*****、新A345**金杯牌、新AX××****牌车辆。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如到期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880685.67元及部分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全 苏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