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2060号
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惠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8元,应减半收取4564元,由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