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江苏中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某某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江苏中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与牧野路十字路口西50米路北商务楼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争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