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9772号
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惠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吴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鸣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