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与文峰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高桥营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5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