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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与文峰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高桥营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5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