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谭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贵州某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何某某、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5014号 原告:谭某某,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平。 被告:贵州某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何某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汤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 原告谭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贵州某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何某某、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谭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何某某、汤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谭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贵州某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何某某、汤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谭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