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43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汉口路东二段1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永兴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8号楼2层9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兴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永兴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同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55元减半收取为395.28元,由上诉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 琼
审判员 汪 毅
审判员 张 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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