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02民初2908号之二
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规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81936Q。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乡渥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99458310J。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1097F。
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13号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588504。
法定代表人:熊家宝。
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计2322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2元,由原告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靓
代理审判员 冯凯
代理审判员 易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