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义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2188号
原告高义,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6同丰小区15号楼10A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与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杨丽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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