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丙军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2669号
原告:国丙军,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6同丰小区15号楼10A商服。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囯丙军与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囯丙军诉称,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在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人**承包的工地润园翡翠城地下家乐福工地干活,是力工,活已干完,工资未付,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164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地点为润园翡翠城小区地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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