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6同丰小区15号楼10A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在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即被告**承包的工地润园翡翠城地下家乐福干力工活,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岗区,南岗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呼兰区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区利民镇裕田街大众国际B栋1单元1号七委六组,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方正县,施工地点位于道里区,原告的户籍地在绥棱县,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岗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王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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